(一)有明晰的财产权利关系。
1.依法登记设立。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进行规范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明晰股权关系。社员应当自愿向合作社出资。社员出资可以是货币方式,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合作社向社员签发出资证明,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二)有健全的经营服务体系。
1.有服务场所和设施。合作社应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和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场所与设施。
2.统一采购和供应。合作社应根据生产经营和社员的需要,统一组织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努力减少社员的生产成本。
3.组织社员开展技术培训服务。合作社要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统一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并以此来组织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要积极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统一技术辅导和培训。
4.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合作社要注册商标,申请条形码,统一品牌、统一包装、统一销售。
5.开展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合作社应统一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等,提升产品品牌和档次。
(三)有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
1.规范章程和制度。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要求和自身的实际来制定规范章程,建立健全制度,并体现可操作性。
2.规范组织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社员(代表)大会要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理事会要严格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日常工作,保障合作社正常运行,监事会(或监事)要监督理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日常工作情况。合作社要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3.规范社员管理。合作社要根据章程规定规范社员入、退手续进行登记,核发社员证,健全社员管理及其生产档案。社员必须以生产经营与合作社同类或相关农产品的农民为主,也可吸收生产经营与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业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4.规范民主管理。合作社应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应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员(代表)大会表决一般应实行票决制,出资额或交易量(额)较大的社员可享有不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20%的附加表决权。
(四)有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1.规范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的要求,切实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独立建帐和核算,使用和收受规范的票据,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接受社员监督。财务人员要逐步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正副理事长、理事、监事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2.规范产品收购价格和农业投入品的供应价格。合作社向社员收购产品的价格,提倡采用“下保底上不限”的作价原则,即当市场价高于保护价时按市场价或高于市场价作价,当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保护价作价。合作社向社员供应种子种苗、生产原料和农用物资等农业投入品的价格确定,原则上应以统一采购价格加运费等组成,以无偿或低偿服务为主,不以盈利为目的。
3.规范盈余分配。合作社收入扣除生产服务成本并提取风险金、公积金、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应按出资额和交易额相结合进行统筹分配,按交易量(额)分配盈余的比例在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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