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106号),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设立家庭农场的条件:
家庭农场经营的产业须符合当地区域经济发展整体规划,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高于当地平均水平1/4以上,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益的80%以上,家庭成员收入水平接近当地城镇居民水平,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数。
现阶段,以种植业为主的,土地经营面积宜在150亩左右;以生猪养殖为主的,年存栏宜在500头左右;从事其他养殖或种养结合的,均应从实际出发,坚持适度规模。
土地流转期较长,新流转的土地合同期限不少于7年;由大户改造为家庭农场的,剩余流转期限不少于5年;集中连片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经营面积的70%。
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实行标准化生产。
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农业机械,或与农机合作社签订农机服务合同,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
1、有五名以上的成员;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2、对土地规模没有要求,但要有营业场所和注册资金,在县级以上工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组织机构、名称、确定的住所
4、合作社业务包括农资、农产品的销售、运输、储藏、加工等;
职能不同:
家庭农场适宜农业生产,主要以种养业为主,很难延伸产业链至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前期的产品研发。
合作社从事的可以是生产、加工、流通、服务业务,甚至可以涉及到内部的金融业务,是一种侧重于资源整合的组织形式。
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