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业领域的供给侧改革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通过土地制度改革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生机勃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征地制度改革。二是通过结构调整实现农业领域去产能、降成本、补短板,包括农业经营结构调整,要通过改革形成高效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要树立大粮食和大国土观念,促进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草料三元种植结构协调发展,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互动,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三是通过粮食价格体制和补贴制度改革,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粮食产业, 理顺粮食价格机制,设计好和粮价脱钩的粮食补贴政策,树立全新的粮食安全观。本文重点分析着力点之一,土地制度改革。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着力点之一: 土地制度改革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落实
这里指的是确权、登记、颁证,即通过实测、图解等方法, 核实农户的承包地面积和地块四至,绘制出农户承包地块示意图,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颁发统一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这次权属落实不改变二轮承包时期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和权属关系, 是对二轮承包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体现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能,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是实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基础,也有利于实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指原乡镇企业建设用地, 企业倒闭或者搬迁到开发区后闲置的土地,要按照有关政策的精神,在严格规划的基础上,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并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进行交易,从而不仅能够盘活这部分闲置土地, 为农村集体经济增添一部分资产, 还能够缓解城镇建设过程中土地不足的现状。
3、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根据相关政策和基本国情,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前提是完善一户一宅这一基本制度, 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宅基地问题上的民主管理作用,包括:农户的宅基地申请要经村民自治组织评议后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和一户多宅等具体情况, 要在村民自治组织同意的前提下探索公平退出或有偿使用制度。在此基础上,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的操作办法。在条件成熟地区,尤其是大中城市郊区,在农房地区不是农民唯一住房的前提下, 可以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也可以组建农民住宅合作社, 成员把闲置的农房入股到合作社, 由合作社以统一价格出租给城镇居民。农民以闲置住宅组建合作社,能够统一品牌和服务,避免单个农户的市场劣势,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4、土地征收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作为 60 项改革任务之一加以确定,在征地制度改革上,指出:“缩小征地范围, 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 征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应该包括三大方面: 一是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 严格界定公益性用地范围,只有公益性用地才能启动征地程序。二是创造条件使规划范围内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保证农民在谈判中的均等地位和合法权益,并通过这种方式发现土地开发的市场价格。三是对于起到征地程序的公益性用地, 要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并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化的利益保障机制。
作为农业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可以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避免土地掠夺式经营; 推动农村土地流转, 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使他们能够安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安心离开农业、农村;为农民工到城镇就业提供新的资金来源,从而为新型城镇化提供新动力。因此,也可以说,土地制度改革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础。
作者:孔祥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