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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此文章被浏览:536 次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3日

    近日,环境保护部和农业部联合制定并发布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禁止在以下四类区域内从事畜牧养殖:

    一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是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是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四是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