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8月8日消息,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通过十条政策措施,对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做出部署。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使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是推进城镇化的关键。《通知》明确提出,要在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基础上,优先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做到公共服务提供随人走。
具体来说,在教育方面,逐步完善并落实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其次,支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无论是个人缴费还是财政补助标准都与城镇居民相同。
三是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四是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要赋予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等因素适当权重,以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
为了免去农业转移人口的后顾之忧,《通知》表示,地方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放弃在农村的相关权益,如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
对于短期内实现大量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压力大的问题,《通知》称,中央财政将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奖励资金向吸纳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中西部中小城镇倾斜。同时,确保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财力不因政策调整而减少,鼓励地方政府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
《通知》还要求,人口流入地政府尤其是东部发达地区要承担起主体责任,逐步将财政支出重点由经济建设转向提供公共服务,主要依靠自有财力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各类基本公共服务。
“农业转移人口不仅是重要的人力资源,还对消化房地产库存、创造税收具有重要作用。”上述负责人表示,从实际情况看,经济发达地区财政状况相对较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备,具备承担该责任的能力和条件。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