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现在大家一谈起这3个字,似乎就是个梗。
对转基因技术最常见的一个反对理由是——转基因严重违反了自然规律,用古话来说就是“逆天而行”。
然而反对的人再怎么反对,转基因依旧进口,咱们的餐桌上依旧有转基因食品。
那么,安全究竟如何保证?吃了,身体有没有问题?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吗?
“实践证明转基因产品是安全。”农业部是这样说的。
7月22日,农业部发文,对人大会议代表提出的严格审慎对待转基因食品的建议,做了回复。
7月29日,农业部公布今年第7号农业部令,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了11项修改,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7月22日,农业部在回复中指出,转基因产品只要经过安全评价和验证,证明其转入基因表达的蛋白质不是致敏物和毒素,就不会因食用而出现安全问题。
还记得今年6月份时,110名诺贝尔奖获得者联合签名,在网上发表公开信,力挺转基因农业。指责以环保组织“绿色和平”为首的反转基因农业组织,其无视全球粮食需求,阻碍农业生物技术创新。
未发生一例被科学证实的安全问题。
回复中谈到,从1996年转基因大规模商业化应用以来,全世界28个国家累计种植了300亿亩转基因作物,65个国家和地区几十亿人吃过转基因食品,未发生一例被科学证实的安全问题。实践证明转基因产品是安全的。
怎样保证安全?
7月22日,农业部的回复中提到,对此,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制定并实施了4个配套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质检总局则施行了《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生产证书
目前,我国批准发放了转基因棉花、番木瓜、水稻、玉米等作物生产应用安全证书,以及大豆、玉米、油菜、棉花、甜菜进口安全证书,但商业化种植的只有转基因棉花和番木瓜。
2.强制定性标识
另外回复中提到,我国实行按目录定性强制标识制度,即在我国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都必须按要求进行标识。
2002年,农业部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大豆、油菜、玉米、棉花、番茄5类17种转基因产品进行强制定性标识。
回复中特别提到,标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知情权与选择权,标识与安全性是无关的。
修改11项安全管理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修改内容:
1.修改第五条,安全委员会
(1)设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
(2)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修改第六条,责任人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
(2)应当成立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及安全评价申报的审查工作。”
(3)增加操作规程: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操作规程,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可追溯管理。
3.修改第十六条,申请批复
(1)申请受理
农业部依法受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申请被受理的,应当交由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
(2)评审批复
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审。农业部收到安全评价结果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条例》的规定作出批复。”
4.删除第十七条第三项,将第四项修改为第三项。
5.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申请
(1)修改
之前是:“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修改为:“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评价指南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2)增加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申请生产性试验的,还应当按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对照样品及检测方法。”
6.修改第二十二条,试验地点变动
在这里增加一条:“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有效期内,试验单位需要改变试验地点的,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7.修改第二十三条,安全证书的颁发
(1)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颁发
第一款修改为:“在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结束后拟申请安全证书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并由农业部批准后,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2)前款申请的材料要求
第二款“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修改为:“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评价指南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3)已经提交的除外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按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对照样品及检测方法,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已经提交的除外。”
8.修改第二十五条,境外引进
(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安全评价材料。
(2)在申请安全证书时,按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对照样品及检测方法。
9.修改第二十六条,评价费和检测费
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交纳评价费和检测费。
10.修改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
(1)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生产的单位,要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每年3月31日前,需要提交上一年度试验、生产总结报告,提交对象为试验、生产所在地省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1.修改附录相关内容
附录相关内容作必要修改,修改后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一并公布。
本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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