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到很多人说,农村新生儿没有土地,而死去的人却还在拥有土地,按照道理看起来挺荒唐的,死去的人要土地干嘛,活着的人都不分土地,可是事情远没有你想的那么简单,也并不是这样一个简单的逻辑,如果真像这样,我多生几个孩子难不成还能多分点地?而且不是每个村都有空余的土地等着小孩出生来分给他!农村土地并不会随时调整,如果这样必然存在很多纠纷。
农村土地最开始大多数是以家庭承包的,所以只要这个家庭里面的成员还有一个在,土地永远还都是他家的,不论你人口增加或减少,都不会再新分配土地给你,也不会因为你家人口减少而收回你家原本拥有的土地,这也就是最开始的方式,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也是为了稳定而制定的,如果土地经常性变动,对于村里面并不会是什么好事,也会经常出现纠纷甚至冲突。
在最开始的分配时,一般的村里面都不会留存土地,所以村里的土地一开始就分完了,新增人口没有地,是无法分配的,村上一般也不会预留土地来作为后面新增人口分配的,一些常见的集体土地,没有分配的,大都是我们常说的公山,公林,土地目前并没有。而这些共有的并不会分给新增人口,这些是在一些特殊情况用来补偿给村里被占用土地的人的,得通过集体协商,大多数情况是不会分的,这些不是土地,也没人可以在上面开垦新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
符合这三个条件,你就可以去申请土地: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因此,新生儿的土地是在有土地存在的情况下,才可获得分配。如果这些情况都不存在,也就不存在新生儿分配土地的情况了,所以不要去纠结为什么新生儿没有土地,儿老人还有土地的问题了,如果满足这种条件,可以去申请分配。
一、土地确权到底确什么?怎么去理解?具体是怎样一个过程?
答: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确权将理清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财产权利界限,构建起完整的农村资产财产权益体系。
二、土地确权的同时遇到了有一部分没有分出去的土地,这些地如何处理?
答:这部分地属于未承包出去的土地,未承包出去的土地归集体所有。
三、如果集体所有的土地确权后被国家征用,那么补偿款如何分?
答:1、征收农民承包地的,一般由村集体预留一部分给失地农民缴纳的社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
2、征收非农民承包的其他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分配。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24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四、土地确权过程中如果有村民去世,但是名字还在户口本上,那么确权过程中他的土地要被取消吗?
答: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是户,在承包期内,按生不补、死不退,原户主已死亡,其承包地由子女耕作的,更换承包土地共有人进行登记。但属于原户主单独居住(无配偶子女)已死亡的,其承包地应交回集体处理。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