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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新政来了!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
    此文章被浏览:476 次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7日

    导读:近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举措,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简单的说就是:农村的土地可以贷款了!而对于在农村沉睡已经的固定资产,现在终于可以变“活钱”了!

    土地新政来了!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

    什么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用土地的使用权抵押给银行,从银行贷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土地的承包权(农户的)不变,所有权(村集体)也不变。因此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不会发生“抵押之后地就收不回来”的现象。

    15个入市试点地区

    2015年3月,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选取了15个市(县)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这15个入市试点地区分别为:北京市大兴区、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成都市郫县、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

    《办法》明确规定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办法》规定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时限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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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类用地可开展使用权抵押融资?

    一是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是尚未入市但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具备入市条件的包括两类:一类是尚未入市但已经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持有权属证书,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具备开发利用的基本条件,所有权主体履行集体土地资产决策程序同意抵押,试点县(市、区)政府同意抵押权实现时土地可以入市的情形;另一类是尚未入市但改革前依法使用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持有权属证书,按相关规定办理入市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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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况不允许抵押?

    一是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

    二是司法机关依法查封;

    三是被依法纳入拆迁征地范围;

    四是擅自改变用途;

    五是其他不得办理抵押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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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条件

    《办法》从依法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符合土地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未设定优先受偿的其他他项权利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尽职调查时对借款人是否有资质、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晰、价值评估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容易处置变现等问题进行详细的调查,力争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资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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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物价值及处置

    《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制度。可采用外部评估或内部评估的方式对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同时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加强押品的动态管理和价值重估,保证抵押权利的真实、合法、足值、有效。

    《办法》规定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折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等合法途径处置已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

    此外,《办法》还从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等方面建立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保障机制体系,这有利于分担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开展。

    此次出台的政策就是以给农民带来更多增收条件,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为策略点,来进行的进一步的农村土地改革,符合条件的农民朋友们,赶快行动起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