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1989年,原告李某承包村委林地2亩,但未与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费每年一交。2003年,村委因给本村4户村民批宅基地需占用该地,就与原告李某商量将该地交回村委,村委另行给原告调换其他地,原告同意。当年村委将该地批给4户村民用于建房,但该地并没有被全部占用完,还剩下大约0.4亩,由于所剩土地不多,又正好在各家院外,4户村民就将所剩土地用于种菜,成为各家的小菜园,每家大约1分地。2014年春,原告想要回该4分地,就以4户村民擅自强行耕种其承包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其承包地,并赔偿损失。4户村民接到法院传票后认为,他们耕种的是村委弃荒地,且已耕种十多年,不同意退还。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最后对本案依法作出了判决。
法院判决:
原告李某未能向法院提供关于本案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且其也称争议土地是经济地,经营一年交一年承包费。村委将该地批成宅基地时,其也同意,该同意行为表明原告对争议地块放弃了承包经营权。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向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以上规定,原告未向法院提供其土地承包合同,不能充分证明其对争议土地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根据该条规定,原告自愿将承包地交回村委,无权再要回土地。
律师提醒,土地承包经营户从村委承包到土地后,应当及时与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以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