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榆树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榆发〔2014〕11号
开发区、集中区党工委、管委会,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室、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榆树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榆树市委
榆树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7日
榆树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为榆树引荐项目(资金),促进榆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引荐项目(资金)的国(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中介人),为榆树市引荐项目(资金),生产型项目竣工投产、非生产加工型项目经营满1年、引荐资金全部到位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中介人可向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引进外资生产加工型项目应提交:
1.《榆树市招商引资项目(资金)中介费兑现审批表》;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文本》;
3.项目批准证书;
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6.外商出具的引荐人证明;
7.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出具的引资证明;
8.引进设备的海关报关单等相关材料;
9.评估师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及固定资产投资有效票据。
(二)引进内资生产加工型项目应提交:
1.《榆树市招商引资项目(资金)中介费兑现审批表》;
2.购买、租赁厂房或使用土地的有关材料;
3.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6.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引荐人证明;
7.评估师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和固定资产投资有效票据;
8.榆树市有关部门的确认意见。
(三)引进非生产加工型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应提交:
1.《榆树市招商引资项目(资金)中介费兑现审批表》;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4.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引荐人证明;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榆树市有关部门的确认意见。
(四)引进资金应提交:
1.《榆树市招商引资项目(资金)中介费兑现审批表》;
2.进帐单(银行凭证);
3.无偿捐赠资金单位的文件或证明;
4.受益单位出具的引荐人证明;
5.榆树市有关部门的确认意见。
第四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进项目(资金)的中介人奖励标准(按人民币计算):
(一)引进生产加工型项目。凡引进资金在榆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内、外资生产加工型项目:外商投资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生产型项目;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生产型项目,按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 (资金由受益单位提供)。
(二)引进非生产加工型项目。凡引进资金在榆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年纳税100万元及以上的非生产加工型项目,自经营之日起,参照其1年内上缴税金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额度的10%比例给予奖励。
(三)引进资金。凡通过个人关系,从域外引进无偿捐赠(或无偿使用)资金投入生产型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对中介人予以适度奖励。
第五条 引进项目(资金)中介人奖金兑现办法:
(一)生产型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应得奖金的30%,余下的70%奖金待该项目累计缴税额(地方留用部分)超过应得奖金余额时,给予兑现。
(二)引进非生产加工型项目,自经营之日起,满1年后,参照上缴税金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额度的1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引进资金的由引荐人向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提出申请,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中介费兑现比例和金额后,一次性兑现。
第六条 中介人引进资金的,应于资金到位之日起2个月内,到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办理奖励手续;引荐生产加工型项目的,应于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办理奖励手续;引进非生产加工型项目,应于项目经营满1年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办理奖励手续。
第七条 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对中介人的奖励申请初审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拟订奖励金额,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兑现。
第八条 以下招商引资项目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1.省政府已列入规划由省级国有投资公司在榆树市投资的项目;
2.需政府财政担保,且要归还借贷款的项目;
3.已在榆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企业的增资部分;
4.外来投资者本人及其任命或委托的代理人、我市中方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负责人所促成的项目;
5.其它不予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将追缴全部奖金,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